(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武汉奕君彤商贸有限公司与袁生兵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奕君彤商贸有限公司,袁生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4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武汉奕君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康乐城*层门面。法定代表人:陈忠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平原,湖北津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袁生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宗江,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武汉奕君彤商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袁生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4)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奕君彤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奕君彤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奕君彤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奕君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铭俊审判员 黄大庆审判员 陈蔚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