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成都天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成都天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97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被告成都天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高德明。委托代理人李勇,男,汉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安徽省临泉县老集镇老集行政村03-7号,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成都天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周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文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游 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