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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商初字第4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商初字第4234号原告: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新江村。法定代表人:王铁明。委托代理人:楼旭东,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丹,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上峰路331号。法定代表人:李攀证。委托代理人:周勇、张革芳,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良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韩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