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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陈香珠、林海波与林海波、金启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香珠,林海波,金启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20号原告:陈香珠。委托代理人:张丽华。被告:林海波。被告:金启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香珠与被告林海波、金启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香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陈香珠负担。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海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