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赵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霸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绰号三哥,农民,群众。2013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10月28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8日被霸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州市院公诉刑诉字(2014)第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王建、王洪亮、周宪仁(以上三人已判刑)在霸州市煎茶铺镇中煎街爱家超市对过,由周宪仁骑一辆红色摩托车故意与高某发生交通事故并假装受伤,借此敲诈高某3000余元。赃款已挥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办案说明及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相关判决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王建、王洪亮、周宪仁(以上三人已判刑)在霸州市煎茶铺镇中煎街爱家超市对过,由周宪仁骑一辆红色摩托车故意与高某发生交通事故并假装受伤,借此敲诈高某3000余元。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办案说明及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相关判决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沈建勋代理审判员 静 欣代理审判员 尹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焕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