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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辛勇志与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勇志,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3611号原告辛勇志,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被告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8号216室。法定代表人孔繁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勇志与被告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辛勇志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勇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勇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辛勇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晓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