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95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薛恩玲,女,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钟建勋,男,武威市平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宏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天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