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合肥市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70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新航,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负责人:徐勇跃,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俞延钢,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二初字第020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红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