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姜建军与卢栓朝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军,卢栓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姜建军,男,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卢栓朝,男,1962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建军诉被告卢栓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建军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杭 锋代理审判员 赵 燕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