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109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甲,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甲继承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凤民初字第01854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18万元,被执行人实际履行金额1.04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崇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文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