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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振安民一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原告田树林与被告丹东市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增智、王淑萍,第三人丹东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东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东港市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树林,丹东市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增智,王淑萍,丹东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东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东港市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六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振安民一初字第00303号原告田树林,男。委托代理人王崇国,丹东市振安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丹东市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黄海大街256号。法定代表人李广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庆召,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增智,男。委托代理人刘成武,男。被告王淑萍,女。委托代理人王莉莉,丹东市元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丹东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办事处珍珠二组。法定代表人赵红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学艺,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丹东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珍珠二组。法定代表人孙景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学艺,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东港市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商贸旅游区B区15号楼103室。负责人周永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晓东,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树林诉被告丹东市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增智、王淑萍,第三人丹东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东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东港市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0元,减半收取3355元,由原告田树林承担。审 判 长  田晓菲代理审判员  吴晓东人民陪审员  郑家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国丽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