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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商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商某某,女,汉族。被告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商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运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