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商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商某某,女,汉族。被告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商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运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