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洋与徐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洋,徐鹏,黄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124-5号申请执行人:王洋,男,198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金寨县。被执行人:徐鹏,男,1987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护士,住安徽省金寨县。第三人:黄林,女,护士,住址同上,与徐鹏系夫妻关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徐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鹏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以上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鹏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孟 平代理审判员 王寒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鲁胜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