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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民初字第3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1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3345号原告:王某,男,1988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东明县。现住址同上。被告:赵某,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自愿离婚。二、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20日前支付被告赵某现金2000元。三、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霍玉山审 判 员  吉耀华人民陪审员  黄茂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