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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行字第7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瑞英与郭心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瑞英,郭心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772-1号申请执行人刘瑞英,女,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郭心健,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回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刘瑞英与被执行人郭心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融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心健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郭心健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郭心健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晋安区复式单元的房产。进入执行程序后,上述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郭心健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晋安区复式单元的房产。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继续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审 判 员  李述乐代理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秀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