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根森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根森,男,1980年3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揭阳市大南山侨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4)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根森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旭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根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陈根森利用摩托车减震器等器件通过车床、电焊、电割、板手等工具将1支不能用的鸟枪改装成1支猎枪,并以每发50元的价格向一叫“鸭仔”(另案处理)的男子购买10发猎枪子弹。同年8月19日0时许,陈根森携带上述猎枪及子弹与林某彬到葵潭农场石丁水库附近打猎后返回大南山侨区时被惠来县公安局设卡抓获,其携带的1把自制猎枪、6发子弹被现场抓获。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枪支为自制仿12号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性能;查获的子弹均为12号猎枪子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抓获经过、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陈根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根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陈根森利用摩托车减震器等器件通过车床、电焊、电割、板手等工具将1支不能用的鸟枪改装成1支猎枪,并以每发50元的价格向一叫“鸭仔”(另案处理)的男子购买10发猎枪子弹。同年8月19日0时许,陈根森携带上述猎枪及子弹与林某彬到葵潭农场石丁水库附近打猎后返回大南山侨区时被惠来县公安局设卡抓获,其携带的1把自制猎枪、6发子弹被现场抓获。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枪支为自制仿12号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性能;查获的子弹均为12号猎枪子弹。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2014年8月19日晚0时许,惠来县公安局鳌江派出所在溪鳌公路进行夜间巡逻、设卡时,在溪鳌公路石丁村路段抓获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犯罪嫌疑人陈根森,现场查获其所持有自制猎枪1把,猎枪子弹6发。2.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自制猎枪1支,猎枪弹6粒。3.现场照片。经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4.证人林某彬的证言。林证实2014年8月18日晚10时许,陈根森约其一起去鳌江石丁水库打山猪,后其驾驶1辆摩托车到陈根森位于侨区桃园路口的摩托舖去载陈根森,陈根森带1支自制火药枪及几颗子弹一起到石丁水库边四周寻找山猪,后在回家时载陈根森回大南山侨区经过石丁路口时,遇到警察设卡盘查,查获到陈根森带的自制火药枪并一起被带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5.户籍证明。6.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揭公(司)鉴(痕)字(2014)08019号、09018号鉴定书。经鉴定,送检枪形物为自制仿12号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备枪支性能;送检6发弹形物均为12号猎枪子弹。7.被告人陈根森的供述。陈供述2014年3月份,有一名陆丰市双坑村民“鸭仔”到惠来县大南山侨区用鸟枪打鸟时,到其摩托车修理舖修理摩托车,因其爱好打猎便相互认识。后其告诉“鸭仔”大南山侨区一个名叫“客鸟山”的地方有山猪出没,“鸭仔”说如果打山猪就必须用猎枪子弹,并说他有猎枪子弹,每1发要50元人民币,后他向“鸭仔”购买10发。其利用摩托车减震器等器件通过车床、电焊、电割、板手等工具,将其1支不能用的鸟枪改装成猎枪。同年8月18日21时许,其与林某彬一起到葵潭农场石丁水库去打豹猫,在返回大南山侨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到其所自制猎枪及6发子弹。其与林某彬被带来派出所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根森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根森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金旦审 判 员 柯南雄人民陪审员 张水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