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碚法民初字第06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唐瑞民与古丽钢、邓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瑞民,古丽钢,邓吉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6874号原告唐瑞民,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古丽钢,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邓吉群,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瑞民诉被告古丽钢、邓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瑞民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瑞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唐瑞民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一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