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6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唐瑞民与古丽钢、邓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瑞民,古丽钢,邓吉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6874号原告唐瑞民,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古丽钢,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邓吉群,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瑞民诉被告古丽钢、邓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瑞民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瑞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唐瑞民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一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