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商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XX寿、卞巧云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寿,卞巧云,刘菊平,王梓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0013号原告XX寿,男,1952年11月8日。原告卞巧云,女,1951年9月19日生,汉族。原告刘菊平,女,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原告王梓浩,男,2012年10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宪龙(特别授权),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5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XX寿、卞巧云、刘菊平、王梓浩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寿、卞巧云、刘菊平、王梓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