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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沈卫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永伟、赵国荣,青海旭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法定代表人黄从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鲜红,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法定代表人祁远龙,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辉,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10元减半收取5155元,由原告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卓鹏审 判 员  王淑君代理审判员  沈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亚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