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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快递员。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盼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1月4日晚,被告人蒋某至平湖市当湖街道大润发超市,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超市内散装巧克力一袋,后被当场抓获。2、同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蒋某伙同孙文(在逃)至平湖市乍浦镇天妃路与天妃小学路口东南侧,窃得失主陆林华停放在此处价值666元的帝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及车内价值350元的索尼牌数码相机一部。3、同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蒋某至平湖市当湖街道人民西路28号永康五金店门口西侧,趁无人注意之际,窃走失主陈苏贞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麦科特牌电动自行车,价值350元。4、同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蒋某至平湖市当湖街道人民东路80-82号西瓜太郎服装店门口处,趁无人注意之际,窃走失主曹晓燕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永久牌电动自行车,价值450元。5、同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蒋某至平湖市当湖街道弈友网吧门口,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失主周晨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电动自行车,价值500元。另查明,案发后本案赃物索尼牌数码相机一部、黑色雅马哈电动自行车一辆,并已发还失主陆林华和周晨。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由受案登记表、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部分扣押并发还失主,可以依法从轻或者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蒋某退赔失主陆林华666元、失主陈苏贞350元、失主曹晓燕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伟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