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岫民红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姜洪军与孙相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军,孙相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岫民��初字第426号原告:姜洪军,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葛亮,系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相乾,男,满族,教师,现住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户籍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江志宏,系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洪军诉被告孙相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本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吉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千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