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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岫民红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姜洪军与孙相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军,孙相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岫民��初字第426号原告:姜洪军,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葛亮,系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相乾,男,满族,教师,现住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户籍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江志宏,系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洪军诉被告孙相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本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吉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千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