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新疆亿万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查封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新疆亿万佳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80-2号原告: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103号。法定代表人:张颢,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慧芳,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肖翠平,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新疆亿万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瑞昌街南三巷151号。法定代表人:贠清亮,公司总经理。担保人:肖翠平,女,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1006号百信康城6区4号楼4单元3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亿万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价值70000元的财产,且,担保人肖翠平提供了相同价值的自有车辆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担保人肖翠平所有的东风标致牌新AYX3**小型轿车的车辆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