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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铜陵市洁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肖仁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洁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肖仁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85号原告:铜陵市洁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682610-1。法定代表人:陆常锋。被告:肖仁春,男,198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洁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肖仁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洁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洁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市洁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俊伟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