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民诉前调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铜陵儒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清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儒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清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诉前调字第00008号原告:铜陵儒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山。被告:铜陵清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庆水。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儒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清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儒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儒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儒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长 刘 策审 判 员 杨 莉人民陪审员 范先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管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