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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陈加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李文镇、卢进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李文镇,卢进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237号原告陈加明,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李成佳,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负责人孔宁军,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负责人陈耀民,经理。被告李文镇,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卢进杰,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加明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李文镇、卢进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加明欲与被告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加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陈加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枝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