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苑立松、天津通亚一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天津通亚一通物流有限公司、华安保险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立松,天津通亚一通物流有限公司,华安保险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苑立松。被告天津通亚一通物流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开发区第三大街银洲公寓2门503。被告华安保险天津分公司。住址天津和平区南马路11号麦购国际大厦B座17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苑立松诉被告天津通亚一通物流有限公司、华安保险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苑立松于2015年1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意向,庭下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立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5元,减半收取74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晓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凤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