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张铭建与游培强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铭建,张铭建以被申请人刘国生,刘国生,游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张铭建,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刘国生,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游培强,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申请人张铭建以被申请人刘国生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1月14日由被申请人游培强担保向其借款人民币500000元,约定月利率2%,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保证期限至本借款本息还清为止,经催讨,至今被申请人尚欠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41000元未还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游培强工资收入进行财产保全。案外人余七娣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顺昌县大干镇大干村林班28小班2-1的用材林(林权证号0350721107201GDYMSYXXXXX)为申请人张铭建的此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铭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游培强在国网福建顺昌县供电有限公司工资收入241000元。二、查封案外人余七娣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顺昌县大干镇大干村林班28小班2-1用材林的(林权证号0350721107201GDYMSYXXXXX)林权。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林权的买卖、抵押、赠与等权属变动手续。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国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艳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