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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1-06-11

案件名称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洪锡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洪锡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10号 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怀宁县高河镇。 法定代表人:董邦明,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洪锡奇,怀宁县居民。 申请执行人因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怀国土执罚﹝201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由该局于2014年9月18日所作的“怀国土执罚(201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之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怀国土执罚﹝2014﹞3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流生 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 人民陪审员  郑本庆 二0一五年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江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