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1-06-11
案件名称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洪锡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洪锡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10号 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怀宁县高河镇。 法定代表人:董邦明,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洪锡奇,怀宁县居民。 申请执行人因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怀国土执罚﹝201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由该局于2014年9月18日所作的“怀国土执罚(201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之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怀国土执罚﹝2014﹞3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流生 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 人民陪审员 郑本庆 二0一五年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江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