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双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双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邹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刘 刚人民陪审员 刘瑞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大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