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春杨与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杨,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杨,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阜宁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美刚,中方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怀化市中方县湘商文化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钱吉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春杨申请执行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已自行将本案执行标的款71000元(含迟延履行金1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春杨。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