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吴衍庆,天伦食品(福建)有限公司,吴溢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东楼8层。负责人邓立新,总经理。被申请人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临邛工业园区管委会2楼。法定代表人吴衍宣,职务不详。被申请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临邛工业园区管委会2楼。法定代表人吴万历,职务不详。被申请人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法定代表人吴永能,职务不详。被申请人吴衍庆,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申请人天伦食品(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陈全金,职务不详。被申请人吴溢民,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4亿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在4亿元范围内将被申请人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临邛大道118号的在建工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号:邛房建抵字第0026114号];将被申请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的房产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吴衍庆、吴溢民、天伦食品(福建)有限公司质押给申请人的股权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二、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彬代理审判员 陈 珂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