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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崔笑笑与李保金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17号申请人崔笑笑,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李保金,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崔笑笑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李保金所有的“皖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崔皊所有的200000元存单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崔笑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李保金所有的“皖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红丰停车场负责人邵勤俭负责看管;二、冻结崔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存单号:No.(皖)98-009588746,账号:12×××91)。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新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宫晶洁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延期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