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保字第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瑞国、赵丽娜与刘军利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瑞国,赵丽娜,刘军利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保字第00016-1号申请人张瑞国。申请人赵丽娜。被申请人刘军利。两申请人分两次借款给被申请人共计65万元,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全部归还本息。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产,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冀A×××××号泵车、冀A×××××号泵车、冀A×××××号轿车。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座落于平棘大街西侧赵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申请人张瑞国名下的座落于平棘大街西侧赵房权证城字第××号私有房产一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少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