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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丙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