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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4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展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展某某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514号原告侯某某,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曹长法,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展某某,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柳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展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闽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