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4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展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展某某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514号原告侯某某,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曹长法,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展某某,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柳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展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闽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