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叶心国与周德庆、武汉市华昌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心国,周德庆,武汉市华昌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欣洪祥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湖北省海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辉瑞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叶心国。被执行人周德庆。被执行人武汉市华昌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53号。法定代表人杨华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欣洪祥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1号。法定代表人江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省海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909号。法定代表人李卫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8号。法定代表人莫跃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辉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京思路168号中信泰富广场36层。法定代表人吴晓滨,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叶心国与被执行人周德庆、武汉市华昌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欣洪祥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湖北省海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辉瑞投资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江岸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德庆、武汉市华昌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欣洪祥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湖北省海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辉瑞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心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周德庆、武汉市华昌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欣洪祥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38,259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728元;2、被执行人湖北省海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辉瑞投资有限公司对人身损害赔偿款38,259元及相应利息负20%的补充赔偿责任;3、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48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德庆、武汉市华昌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欣洪祥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259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728元;二、被执行人湖北省海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辉瑞投资有限公司对人身损害赔偿款38,259元及相应利息负20%的补充赔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周德庆、武汉市华昌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欣洪祥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湖北省海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辉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执行费4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