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长建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陕西中长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照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超,该公司职工。被告陕西中长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康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翠平,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长建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90元,另190元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郭复萍代理审判员  史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