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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武X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刑初字第00101号公诉机关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X(曾用名武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40219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南票区人,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张相公乡XXX村。2011年8月28日被告人武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3日被逮捕,同年10月16日监视居住。法定代理人李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张相公乡XXX村(系被告人武X的母亲)。辩护人蔡俊红,葫芦岛市南票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以葫南检刑诉(2014)第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X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治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X、法定代理人李XX及其辩护人蔡俊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武X窜至南票区张相公乡XXX村王XX家,跳墙入院,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王XX家的屋门撬开,进入室内,将室内一个公牛牌插座盗走。几天后,武X采用同样的手段将王XX家室内的4米左右的电线盗走。经鉴定,武X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9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成立提供了被告人武X的供述,被害人王XX的陈述,赃物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私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被告人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武X窜至南票区张相公乡XXX村王XX家,跳墙入院,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王XX家的屋门撬开,进入室内,将室内一个公牛牌插座盗走。几天后,武X采用同样的手段将王XX家室内的4米左右的电线盗走。经鉴定,武X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9元。经葫芦岛康宁精神疾病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武X2013年1月多次到邻居家盗窃电线和插座,动机实现,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2013年7月22日13时30分,南票区张相公乡派出所接到张相公乡XXX村刘XX反映,XXX村村民武X采用撬门压锁等手段于2013年1月份上旬和下旬两次将XXX村村民王XX家公牛牌插座和电线盗走。经查,王XX家被盗情况属实。2013年8月12日将武X抓获,武X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2、被告人武X供述,2013年1月分,我到XXX村村民王XX家,从大门跳进去,到他家正房门口看见门锁着,我就用螺丝刀把门锁卸下来,进入他家西屋,看见门后洗衣机边上有一个白色插座,我就卸下来拿走了。第二次去是和第一次隔了4、5天,我又到王XX家,也从大门跳进去,到他家前门看见门锁着,我用螺丝刀把门锁卸下来,我进屋看见西屋门洗衣机后面墙上有3米左右的电源线,我就给剪下来偷走了,我是从前门翻墙跑的。我偷的插座是白色六孔的,线是橙色双股的。3、被害人王XX陈述,我家被盗过两次,第一次被盗的是公牛牌白色六孔插座,第二次被盗的是约2米长橙色双股电源线。2013年1月上旬我外出打工回家,打开大门进院时发现我家前门被撬,我想肯定是进人了,我进屋发现洗衣机的公牛牌插座被盗走了。2013年1月下旬我回家时发现我家屋门又被撬,我进屋发现面墙上的电源线被盗走了,我都没有报警。4、证人刘XX证实证言,我系南票区张相公乡XXX村村主任。群众向我反映王XX家被盗两次,第一次是2013年1月上旬的一天,第二次是2013年1月下旬的一天。5、《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实,在武X家中搜出盗窃的白色插座和橙色电源线。6、《照片、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证实,被盗白色插座和橙色电源线被依法扣押后已返还给被害人。7、被告人武X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武X盗窃的地点、方位及现场情况。8、《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插座和电源线价值人民币19元。9、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1)连少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8月28日被告人武X犯故意伤害罪被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10、葫芦岛康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武X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目前处于疾病期,武X2013年1月到邻居家盗窃电线和插座,动机实现,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具有限制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武X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武X盗窃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可减轻处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李海涛人民陪审员  张 芳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 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