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青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与张永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张永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75号原告青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住所地青州市横王府西街378号。法定代表人赵建东,所长。委托代理人张庆伟,青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永岗。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与被告张永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负担。审判员 张恩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铭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