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罗小龙与桂林市宏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唐有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龙,桂林市宏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唐有杰,XX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罗小龙。被执行人桂林市宏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唐有杰。被执行人XX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小龙与被执行人桂林市宏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唐有杰、XX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3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现因该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待再审结束申请人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秦少革审 判 员 王明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蒋冬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