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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执字第1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荣成市寻山街道卢家村村民委员会与卢叙伟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寻山街道卢家村村民委员会,卢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1574-1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寻山街道卢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寻山镇。被执行人卢叙伟,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寻山街道卢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卢叙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