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皋执字第3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元伦与沈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元伦,沈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656号申请执行人刘元伦。被执行人沈克明。关于刘元伦与沈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开民初字第0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0元、约定利息3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自2013年3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428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汽车。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并表示已同被执行人就本案的处理另行达成协议,现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豆 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