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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岳峰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0029号罪犯岳峰,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4日作出(2004)常刑一初字第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2月19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苏刑执字第069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8年10月10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3月25日经本院以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4月26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岳峰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电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同时,执行机关江苏镇江监狱认为,该犯被判处民事赔偿44424元,已履行35330元,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岳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岳峰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鉴于该犯部分履行财产类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7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道俊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