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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开法民一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劳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民一初字第393号原告李某,男。被告劳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以其起诉的请求在本院(2014)江开法民一初字第372号中已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劳某离婚一案,本院已在(2014)江开法民一初字第372号案的原告劳某诉被告李某的离婚一案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司徒有劲代理审判员 甄 灼 辉代理审判员 余 小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晓 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