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开法民一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劳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民一初字第393号原告李某,男。被告劳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以其起诉的请求在本院(2014)江开法民一初字第372号中已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劳某离婚一案,本院已在(2014)江开法民一初字第372号案的原告劳某诉被告李某的离婚一案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司徒有劲代理审判员 甄 灼 辉代理审判员 余 小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晓 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