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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悦成与徐永壮、张坤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悦成,徐永壮,张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60-1号原告刘悦成。被告徐永壮。被告张坤,居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新华路2882号吉祥大厦11层。刘悦成与徐永壮、张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60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徐永壮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张坤所有的鲁G×××××号牌神龙-富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