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蓥执字第4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清平与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平,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蓥执字第488-2号申请执行人张清平,男,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法定代表人吕继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朝飞,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华蓥民初字第891号和(2012)广法民终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案款664017.19元及利息,诉讼费57600元,申请执行费90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工程税款等诉讼请求,该案经本院一审判决后,张清平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正在上诉审理之中。故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互为债权债务人,且被执行人作为债权人已就其认为享有的债权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主张,该案正在审理之中,故被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对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广法民终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0)华蓥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科审判员 邓 华审判员 林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海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