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民申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与菏泽市天韵建工工程有限公司、李伟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菏泽市天韵建工工程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申字第10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住所地:定陶县陈集镇上海路东邻。法定代表人:刘海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效军,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菏泽市天韵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同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岩,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伟。再审申请人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菏泽市天韵建工工程有限公司、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商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兴军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