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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朱少超、陈大录、杜海彪、肖灯军孟献华、陈维荣、杨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朱少超,陈大录,肖灯军,杜海彪,孟献华,陈维荣,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朱奇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准,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杰,阜南县邮政储蓄银行信贷部清收员。被执行人:朱少超。被执行人:陈大录。被执行人:肖灯军。被执行人:杜海彪。被执行人:孟献华。被执行人:陈维荣。被执行人:杨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杜海彪、陈大录、肖灯军、朱少超、孟献华、陈维荣、杨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少超在银行存款56000元。二、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大录在银行存款56000元。三、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灯军在银行存款56000元。四、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海彪在银行存款56000元。五、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献华在银行存款56000元。六、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光在银行存款56000元。七、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维荣在银行存款5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