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3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3539号原告郭某某,女,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湾地区宜兰县。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瞿金华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其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2月在福建省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6月13日在重庆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夫妻生活期间,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婚姻破裂,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与李某某离婚。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郭某某与李某某于2012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2年6月13日在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郭某某于2012年11月23日到台湾地区李某某家中生活。2013年春节前,郭某某与李某某一起在福建省郭某某亲戚家过年。因性格不合,在郭某某与李某某过完当年春节后,李某某即独自返回台湾生活,与郭某某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双方无音信联系和来往,互不尽夫妻义务。2014年4月,郭某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本院通过司法协助向李某某送达了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李某某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经调解,郭某某坚持离婚请求,并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公证处的公证书及结婚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台湾地区旅行证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并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属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郭某某与李某某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因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之间矛盾,缺乏沟通,以致影响了夫妻关系,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双方分居尚不满二年。只要夫妻坦诚相待,为彼此着想,为家庭着想,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搞好的。原告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