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钱万武、李会青等与秦皇岛燕东石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民初字第35号原告钱万武,农民。原告李会青,农民。被告秦皇岛燕东石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115号,下简称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喜堂,运输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涛,运输公司副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万武、李会青诉被告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少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钱万武、李会青要求被告运输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3291.68元。被告运输公司同意合理补偿。经查,冀C×××××号重型罐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秦皇岛燕东石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凤清准驾车型为A2。2014年4月1日,运输公司将其所有的冀C×××××号重型罐式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1、交强险1份,责任限额为122000元,保险期间为2014年4月10日0时至2015年4月9日24时;2、商业险1份,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并约定为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4月12日0时至2015年4月11日24时。2014年4月22日14时20分许,钱忠鑫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205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昌黎县鹏远淀粉厂路段时,从右侧超越同向行驶张凤清驾驶的冀C×××××号重型罐式货车的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张守阳驾驶的自行车相刮撞摔倒后,被冀C×××××号重型罐式货车后轮碾压,造成钱忠鑫当场死亡,张守阳受伤、二轮摩托车和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认定,钱忠鑫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凤清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守阳无责任。钱万武系死者钱忠鑫父亲,李会青系钱忠鑫母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秦皇岛燕东石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补偿原告钱万武、李会青500**元(已履行)。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韩少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王威 更多数据: